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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深圳律师黄华&#187; 特许经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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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什么是特许经营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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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9 Jan 2010 10:13:43 +0000</pubDate>
		<dc:creator>深圳律师</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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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特许经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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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二、特许经营权是什么？
1.是某一产品市場营销管理的一种策略
2.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
3.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
4.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
5.各专门店均是小型企业，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与营商方式
6.令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比较有信心

三、特许经营权的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菜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本文来源：wiki.mbalib.com
什么是特许经营franchising什么是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申请？房地产五证两书,房产五证是什么？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是什么意思？房龄怎么算,房龄是什么意思？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买卖注意事项？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申请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事实婚姻的认定,什么是事实婚姻？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什么是商品房,什么是限价商品房？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范本特许经营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什么是特许经营权？</strong></p>
<p>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p>
<p>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 Franchise Feder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p>
<p>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br />
<strong><br />
二、特许经营权是什么？</strong></p>
<p>1.是某一产品市場营销管理的一种策略<br />
2.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br />
3.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br />
4.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br />
5.各专门店均是小型企业，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与营商方式<br />
6.令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比较有信心<br />
<strong><br />
三、特许经营权的两种形式：</strong></p>
<p>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菜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p>
<p>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p>
<p>本文来源：<a href="http://wiki.mbalib.com/wiki/%E7%89%B9%E8%AE%B8%E7%BB%8F%E8%90%A5%E6%9D%83" target="_blank">wiki.mbalib.co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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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范本</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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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5 Jan 2010 01:19:29 +0000</pubDate>
		<dc:creator>深圳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深圳合同纠纷律师]]></category>
		<category><![CDATA[合同范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样本]]></category>
		<category><![CDATA[特许经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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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合同双方
特许者：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许方式和内容
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7、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商标使用
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险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13.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中山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年月日止。

17、附则
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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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1、合同双方</strong></p>
<p>特许者：Q公司（以下简称甲方）<br />
营业执照注册号：<br />
地址：<br />
邮政编码：</p>
<p>被特许者：（以下简称乙方）<br />
营业执照注册号：<br />
地址：<br />
邮政编码：</p>
<p>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p>
<p><strong>2、特许方式和内容</strong></p>
<p>2.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p>
<p>特许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特许企业）<br />
登记注册地：<br />
法定代表人：<br />
职务：<br />
特许企业性质：<br />
经营地址：<br />
邮政编码：</p>
<p>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p>
<p>2.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p>
<p>2.4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p>
<p><strong>3、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strong></p>
<p>3.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p>
<p>3.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p>
<p>3.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p>
<p>3.4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是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p>
<p>3.5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是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p>
<p>3.6甲方帐户所在地为：</p>
<p><strong>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strong></p>
<p>4.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p>
<p>4.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p>
<p>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p>
<p>4.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p>
<p>4.5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p>
<p>4.6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p>
<p><strong>5、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strong><br />
<span id="more-177"></span><br />
5.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p>
<p>5.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p>
<p>5.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p>
<p>5.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p>
<p>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5.6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Q公司标志。5.7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p>
<p><strong>6、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strong></p>
<p>6.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p>
<p>6.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6.3乙方应按月将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p>
<p><strong>7、甲方派出人员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理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strong></p>
<p><strong>8、商标使用</strong></p>
<p>8.1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p>
<p>8.2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p>
<p>8.3乙方及特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p>
<p>8.4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p>
<p>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p>
<p><strong>9、保密</strong></p>
<p>9.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9.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br />
<strong><br />
10、保险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特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strong><br />
<strong><br />
11、违约与处罚</strong></p>
<p>11.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p>
<p>11.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p>
<p>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p>
<p>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p>
<p>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p>
<p>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p>
<p>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p>
<p>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p>
<p>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p>
<p><strong>1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strong></p>
<p>12.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p>
<p>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p>
<p>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p>
<p>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p>
<p>4、乙方解散。</p>
<p>12.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p>
<p>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p>
<p>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p>
<p>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p>
<p>12.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br />
<strong><br />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strong></p>
<p>1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特许企业的工商登记；</p>
<p>13.2乙方应在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13.3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p>
<p>14、不可抗力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由于本款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p>
<p>15、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中山仲裁委员会会仲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p>
<p>16、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年月日止。<br />
<strong><br />
17、附则</strong></p>
<p>17.1乙方承诺特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特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p>
<p>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p>
<p>1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p>
<p>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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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特许经营纠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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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3 Jan 2010 18:21: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深圳律师</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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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特许经营]]></category>
		<category><![CDATA[纠纷]]></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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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常见的特许经营纠纷：
1.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主要表现是特许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合同纠纷。

2. 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者或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包括商标侵权、版权侵权等。
3.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解决方法：
1.协商
2.仲裁

3.诉讼
黄华律师：南山律师
咨询电话：13242966417
特许经营纠纷
民事纠纷法律咨询,民事纠纷律师咨询民事纠纷怎么解决,如何处理民事纠纷？什么是阴阳合同,深圳二手房阴阳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代理词（合同纠纷代理词）案外人如何违约？什么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范本什么是特许经营franchising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常见的特许经营纠纷：</strong></p>
<p><strong>1.合同纠纷</strong></p>
<p>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主要表现是特许合同一方违约或双方都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引起了合同纠纷。<br />
<strong><br />
2. 侵权纠纷</strong></p>
<p>侵权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者或加盟者与第三方之间，包括商标侵权、版权侵权等。</p>
<p><strong>3.不正当竞争纠纷</strong></p>
<p>这类纠纷主要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加盟者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br />
<strong><br />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解决方法：</strong></p>
<p><strong>1.协商</strong></p>
<p><strong>2.仲裁</strong><br />
<strong><br />
3.诉讼</strong></p>
<p><em>黄华律师：<a href="../" target="_self">南山律师</a><br />
咨询电话：13242966417<br />
特许经营纠纷</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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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什么是特许经营franchising</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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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1 Jan 2010 08:49:04 +0000</pubDate>
		<dc:creator>深圳律师</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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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franchising]]></category>
		<category><![CDATA[什么是]]></category>
		<category><![CDATA[特许经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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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特许经营定义：
特许经营 (Franchising)是指：许多个别店铺经营者透过总部的指导经营相同品牌连锁店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透过这样的经营方式，个别经营者可以迅速取得经营的知识，减少自我摸索的时间，企业总部也可以借此方式快速扩张经营版图。
二、特许经营的形式：
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
1.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
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
2.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
美国7-Eleven多采此种形式经营。
3.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
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
三、特许经营的优劣点
对于加盟主而言，如果个人自行创业经营其风险极高，特别是许多经营者初期不具备有充足的知识，经营容易失败，如果能够透过加盟总部的指导，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就算不具备有经营的经验，也可以快速的创业，而且多半开放加盟的企业都是市场的成功者，加盟主可以快速的复制成功经验，经营风险大大减低。
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利用加盟的方式扩展连锁店的规模是一种比较省力的方式，如果采用直营的方式拓展分店，必须招募额外的人力，同时也需准备大量的资金，如果资金与人力筹备不及，会因而拖慢发展的脚步，而且当分店增加组织变大后，会衍生许多额外的人事管理费用，造成总部的负担，如果利用加盟授权的方式经营，总部无须耗费巨额资金在人力招募上，也可以将店铺的管理成本转嫁至加盟主身上，总部只要提供经营的知识，就可以直接取得利润，因而能够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快速拓展店铺，并壮大企业规模与市场占有率，通常采用此种策略的总部，多半会以控制力较强的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为主，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控管店面的品质，不希望在快速扩张店铺下，造成经营水平的低下，这些企业开放加盟的目的在于以低成本加大市场占有率，因此对于加盟主的控制就会较强，对于一些自主意识高的加盟主而言，这样的方式似乎就丧失了管理的自主权，但是相对来说，因为总部也投入了较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加盟店的指导也会较用心，毕竟利润双方要共享，当加盟主亏损时总部也无法获利，但有时也会发生因为与总部意见不合，因而遭总部以合约上的优势地位恶意对待的情形。
也有些加盟总部单纯的以加盟为赚钱的手段，这些企业并非为了增大企业规模而开放加盟，而是单纯的以收取加盟金为赚钱的手段，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主要是贩售经营管理知识为主，个别店铺经营的成败并非绝对的企业目标，因此通常会以自愿加盟为主，因为自愿加盟在总部方面负担成本低，只是单纯的站在顾问的角度来协助加盟主经营企业，对加盟主而言无须与总部分享利润极具诱因，但是因为总部只负责指导，经营的成败要加盟主自行负责，因此有些不肖的总部往往是收了钱经过初期指导后便不管后续店面的经营，导致经营风险提高，甚至有些总部会于原料设备等处虚灌费用，因此时常有纠纷产生。
加盟制度的产生对于近代许多连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扩大近代连锁业版图的一个重要经营方式。
本文来源：zh.wikipedia.org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什么是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申请？房地产五证两书,房产五证是什么？什么是房产税,房产税是什么意思？房龄怎么算,房龄是什么意思？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买卖注意事项？什么是限价房,限价房申请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事实婚姻的认定,什么是事实婚姻？什么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什么是商品房,什么是限价商品房？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范本特许经营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一、特许经营定义：</strong></p>
<p>特许经营 (Franchising)是指：许多个别店铺经营者透过总部的指导经营相同品牌连锁店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透过这样的经营方式，个别经营者可以迅速取得经营的知识，减少自我摸索的时间，企业总部也可以借此方式快速扩张经营版图。</p>
<p><strong>二、特许经营的形式：</strong></p>
<p>特许经营的经营形式种类有很多，依出资比例与经营方式大概可以分为自愿加盟、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p>
<p><strong>1.自愿加盟</strong></p>
<p>自愿加盟(Voluntary Chain)是指个别单一商店自愿采用同一品牌的经营方式及负担所有经营费用，这种方式通常是个别经营者(加盟主)缴交一笔固定金额的指导费用(通称加盟金)，由总部教导经营的知识再开设店铺，或者经营者原有店铺经过总部指导改成连锁总部规定的经营方式；通常这样的方式每年还必须缴交固定的指导费用，总部也会派员指导，但也有不收此部分费用者，开设店铺所需费用全由加盟主负担；由于加盟主是自愿加入，总部只收取固定费用给予指导，因此所获盈亏与总部不相干。</p>
<p>此种方式的优点是加盟主可以获得全部大多数的利润而不需与总部分享，也无百分之百的义务需听从总部的指示，但缺点是总部因此可以不负责任，往往指导也较松散，此外店的经营品质也不容易受到控制。</p>
<p>许多台湾连锁饮食业多采用此种方式经营。</p>
<p><strong>2.委托加盟</strong></p>
<p>委托加盟(License Chain)与自愿加盟相反，加盟主加入时只需支付一定费用，经营店面设备器材与经营技术皆由总部提供，因此店铺的所有权属于总部，加盟主只拥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利润必须与总部分享，也必须百分之百的听从总部指示。</p>
<p>此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极小，加盟主无须负担创业的大笔费用，总部要协助经营也要分担经营的成败，但缺点是加盟主自主性小，利润的多数往往都要上交总部。</p>
<p>美国7-Eleven多采此种形式经营。</p>
<p><strong>3.特许加盟</strong></p>
<p>特许加盟(Franchise Chain)介于上述两方式之间，通常加盟主与总部要共同分担设立店铺的费用，其中店铺的租金装潢多由加盟主负责，生财设备由总部负责，此种方式加盟主也需与总部分享利润，总部对加盟主也拥有控制权，但因加盟主也出了相当的费用，因此利润较高，对于店铺的形式也有部分的建议与决定权力。</p>
<p>日本多数便利商店体系皆采此种方式经营。</p>
<p><strong>三、特许经营的优劣点</strong></p>
<p>对于加盟主而言，如果个人自行创业经营其风险极高，特别是许多经营者初期不具备有充足的知识，经营容易失败，如果能够透过加盟总部的指导，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就算不具备有经营的经验，也可以快速的创业，而且多半开放加盟的企业都是市场的成功者，加盟主可以快速的复制成功经验，经营风险大大减低。</p>
<p>对于企业总部来说，利用加盟的方式扩展连锁店的规模是一种比较省力的方式，如果采用直营的方式拓展分店，必须招募额外的人力，同时也需准备大量的资金，如果资金与人力筹备不及，会因而拖慢发展的脚步，而且当分店增加组织变大后，会衍生许多额外的人事管理费用，造成总部的负担，如果利用加盟授权的方式经营，总部无须耗费巨额资金在人力招募上，也可以将店铺的管理成本转嫁至加盟主身上，总部只要提供经营的知识，就可以直接取得利润，因而能够在较低成本的情况下快速拓展店铺，并壮大企业规模与市场占有率，通常采用此种策略的总部，多半会以控制力较强的委托加盟与特许加盟为主，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控管店面的品质，不希望在快速扩张店铺下，造成经营水平的低下，这些企业开放加盟的目的在于以低成本加大市场占有率，因此对于加盟主的控制就会较强，对于一些自主意识高的加盟主而言，这样的方式似乎就丧失了管理的自主权，但是相对来说，因为总部也投入了较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加盟店的指导也会较用心，毕竟利润双方要共享，当加盟主亏损时总部也无法获利，但有时也会发生因为与总部意见不合，因而遭总部以合约上的优势地位恶意对待的情形。</p>
<p>也有些加盟总部单纯的以加盟为赚钱的手段，这些企业并非为了增大企业规模而开放加盟，而是单纯的以收取加盟金为赚钱的手段，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主要是贩售经营管理知识为主，个别店铺经营的成败并非绝对的企业目标，因此通常会以自愿加盟为主，因为自愿加盟在总部方面负担成本低，只是单纯的站在顾问的角度来协助加盟主经营企业，对加盟主而言无须与总部分享利润极具诱因，但是因为总部只负责指导，经营的成败要加盟主自行负责，因此有些不肖的总部往往是收了钱经过初期指导后便不管后续店面的经营，导致经营风险提高，甚至有些总部会于原料设备等处虚灌费用，因此时常有纠纷产生。</p>
<p>加盟制度的产生对于近代许多连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扩大近代连锁业版图的一个重要经营方式。</p>
<p>本文来源：<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A%A0%E7%9B%9F%E9%80%A3%E9%8E%96" target="_blank">zh.wikipedia.or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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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title>
		<link>http://www.hhualawyer.com/law/93.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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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1 Jan 2010 07:55:24 +0000</pubDate>
		<dc:creator>深圳律师</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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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管理]]></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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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 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 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黄华律师：南山律师
咨询电话：13242966417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范本特许经营纠纷什么是特许经营franchising]]></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第一章　总则 </strong></p>
<p>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br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br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 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 动。<br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br />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br />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br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p>
<p><strong>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strong></p>
<p>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br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br />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br />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br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br />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br />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br />
（四）市场计划书；<br />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br />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br />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br />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br />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br />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br />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br />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br />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br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br />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br />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br />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br />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br />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br />
（九）违约责任；<br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br />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br />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br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br />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br />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br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br />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br />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br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br />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br />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br />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p>
<p><strong>第三章　信息披露 </strong></p>
<p>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br />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br />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br />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br />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br />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br />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br />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br />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br />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br />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br />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br />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br />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br />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br />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br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br />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p>
<p><strong>第四章　法律责任 </strong></p>
<p>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br />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br />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br />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br />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p>
<p><strong>第五章　附则</strong></p>
<p>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br />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br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br />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br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p>
<p><em>黄华律师：<a href="../" target="_self">南山律师</a><br />
咨询电话：13242966417<br />
</em><em>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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