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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争议律师事务所

2010年9月15日

    一、深圳劳动争议律师网、深圳劳动争议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由

1.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2.辞退的劳动争议案件;

3.辞职的劳动争议案件

4.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5.扣押档案的劳动争议案件

6.调岗降薪的劳动争议案件;

7.不签订劳动合同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深圳劳动争议律师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

1.劳动争议律师费

2.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

    三、最新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最新劳动争议案例分析word版下载: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0033962.html

    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

3.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

    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方式

1.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立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提交劳动争议申诉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

4)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案件的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案件的撤诉

申诉人在裁决前申请撤诉,被诉人未提出反诉,且申诉人申请撤诉不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作出准予撤诉的决定。

4.案件的审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3)申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劳动争议申诉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4)被诉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劳动争议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劳动争议的举证

1.证据的类型

1)书证。

文件类证据,书证可为复印件,但必须与旁证资料形成证据链方可有效举证;但复印件如不能与原件核对无误则不予采信。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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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所

2010年9月15日

    一、深圳律师所、深圳律所排名

1.深圳南山律所排名

2.深圳宝安律师所

    二、深圳律师行、深圳律师楼

1.深圳龙岗律师行

2.深圳福田律师楼

    三、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和个人律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设立律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律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律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律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合伙律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合伙律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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