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案外人不予配合为由,指控我的委托人违约,要求委托人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人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的违约金请求。
买方高先生、卖方郑先生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郑先生也做了公证委托和签了空白担保合同, 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赎楼手续。中介在为高先生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认为该业务涉嫌高贷,不同意贷款,过户手续未能正常办理。高先生也没有再向别的银行申请贷 款,更没有向郑先生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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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案子,挺有意思,写出来与大家共享。
2008年底,我接受委托,代理李女士起诉苟生离婚一案。由于其丈夫挖空心思想多占李女士的婚前财产,案子几经庭审,一审判决书长达28页。
一审判决后,苟生换了个代理律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
二审还是我代理李女士,法庭上,我对苟生的上诉理由一一驳斥,苟生气急败坏,出了法庭,向我寻衅。我开了一下午的庭,而且都在应付他的无理取闹,可谓憋了一肚子的气,借此机会,狠狠地问候了他一顿。
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婚是离了,李女士也不想再去折腾。在苟生的哭闹要求下,把分给他的财产也交割清楚了。可是,财产到手,苟生再次换了一个律师,起诉到南山法院,要求分割五十几万元财产。
这次,我建议李女士反诉。既然苟生要告,那就都告。
一审判决下来了,苟生的起诉全被驳回,还得还给李女士十万元。算算苟生的诉讼费和保全费,花了13574元,律师费多少就不得而知了。看来,苟生要真正的哭一回了。
李女士说,我让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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