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

文章标签 ‘合同纠纷’

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约定解除权

2012年4月28日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二、租赁合同法定解除

1、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三、合同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在合同中附解除条件

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限制合同的效力,当解除条件成就时,无须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权,该合同即自动且当然地失效。

2、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在当事人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失效,解除条件的成就只不过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只有当该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约定解除权

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不应限定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对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只关乎当事人的解除权得否发生,并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

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

2、工作交接

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

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部门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4、劳动合同解除

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阅读全文…

  • 深圳南山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 南山律师咨询:13242966417
  • 深圳律师在线QQ:936272662
  •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 深圳福田律师:李新淼(10年律师经验)
  • 福田律师咨询:13590389180
  •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 北京丰台律师:王旭(7年律师经验)
  • 北京律师咨询:15510558634
  •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弘利苑大厦

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年11月11日

    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负责人欧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

一审查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向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 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供应FS- 300化学沉镍,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确认。

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 __技术有限公司与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共向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含税金人民币195278.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向深圳市__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 __村__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吴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__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6年8月9 日,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吴某变更为欧某。以上事实,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2、判令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和深圳市__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尚欠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不含税) (195278.5-20000)x(1-6%)-4000=16076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承担4494.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4.50元,由吴某负担。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

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03年9月21日《报价单》是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ATTN”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03年8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谈某于2003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租赁申请人厂房的经营人)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 23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人收货: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梁老板”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2003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03年10月30 日付款4000元,以及2003年11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04年 5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并强调”2003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求案件真相。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业务章”,是伪造的,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

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阅读全文…

  • 深圳南山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 南山律师咨询:13242966417
  • 深圳律师在线QQ:936272662
  •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 深圳福田律师:李新淼(10年律师经验)
  • 福田律师咨询:13590389180
  •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 北京丰台律师:王旭(7年律师经验)
  • 北京律师咨询:15510558634
  •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弘利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