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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年11月11日

    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负责人欧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

一审查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向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 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供应FS- 300化学沉镍,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确认。

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 __技术有限公司与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共向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含税金人民币195278.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向深圳市__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 __村__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吴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__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6年8月9 日,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吴某变更为欧某。以上事实,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2、判令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和深圳市__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尚欠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不含税) (195278.5-20000)x(1-6%)-4000=16076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承担4494.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4.50元,由吴某负担。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

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03年9月21日《报价单》是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ATTN”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03年8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谈某于2003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租赁申请人厂房的经营人)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 23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人收货: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梁老板”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2003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03年10月30 日付款4000元,以及2003年11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04年 5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并强调”2003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求案件真相。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业务章”,是伪造的,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

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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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10年11月10日

    一、居间合同概念、居间合同司法解释、什么是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

3.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居间合同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女。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2日,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陈某在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方)的介绍下向欧某(卖方)购买欧某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__中心×栋A__1房,欧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公证给指定人员,并签署相关文件,赎楼费由陈某支付。

陈某在签署合同时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给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计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代为托管,如陈某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将由欧某没收,如欧某在签收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陈某,则欧某须双倍返还定金予陈某。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陈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3月9日,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将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按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指定将该款项汇入侯某的帐户。后因欧某没有积极履行供楼义务及协助担保公司赎楼,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最终履行。陈某于2007年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欧某,请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欧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某亦要求解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陈某认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明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拒绝退回陈某首期款,已经严重侵害其的合法利益。

在收取首期款时,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操作,指定陈某将首期款转入股东–侯某的个人帐户。侯某作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连带返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

2、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向陈某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80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计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4%计息,每月利息 570元);

3、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另查,侯某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定向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陈某与欧某产生纠纷,陈某于2007年 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欧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亦要求解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故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合同收取陈某的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应予返还给陈某。陈某诉请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陈某诉请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该首期款自2007年8月29日起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侯某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陈某没有合同关系,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首期款是由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汇入的,收款收据亦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故侯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诉请侯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元,由陈某承担456元,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支持其一审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向其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8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计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利息,每月利息 570元);

2、判令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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