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如何违约?
2010年4月14日
近期办理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案外人不予配合为由,指控我的委托人违约,要求委托人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人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的违约金请求。
买方高先生、卖方郑先生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郑先生也做了公证委托和签了空白担保合同, 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赎楼手续。中介在为高先生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认为该业务涉嫌高贷,不同意贷款,过户手续未能正常办理。高先生也没有再向别的银行申请贷 款,更没有向郑先生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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